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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版)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版)

(2020年11月25日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15号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体废物(包括液态废物),列入本名录:

(一)具有毒性、腐蚀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

(二)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生态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

第三条 列入本名录附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的危险废物,在所列的豁免环节,且满足相应的豁免条件时,可以按照豁免内容的规定实行豁免管理。

第四条 危险废物与其他物质混合后的固体废物,以及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后的固体废物的属性判定,按照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执行。

第五条 本名录中有关术语的含义如下:

(一)废物类别,是在《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划定的类别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对危险废物进行的分类。

(二)行业来源,是指危险废物的产生行业。

(三)废物代码,是指危险废物的唯一代码,为8位数字。其中,第1-3位为危险废物产生行业代码(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确定),第4-6位为危险废物顺序代码,第7-8位为危险废物类别代码。

(四)危险特性,是指对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具有有害影响的毒性(Toxicity,T)、腐蚀性(Corrosivity,C)、易燃性(Ignitability,I)、反应性(Reactivity,R)和感染性(Infectivity,In)。

第六条 对不明确是否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予以认定。经鉴别具有危险特性的,属于危险废物,应当根据其主要有害成分和危险特性确定所属废物类别,并按代码“900-000-××”(××为危险废物类别代码)进行归类管理。

经鉴别不具有危险特性的,不属于危险废物。

第七条 本名录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动态调整。

第八条 本名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原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发布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9号)同时废止。

危废名单

废物:感染性、损伤性、病理性、化学性、性废物,为动物传染病而收集和处理的废物。

医药废物:化学合成原料药和制剂过程中产生的蒸馏及反应残物、废母液及反应基废物,废脱色过滤介质、废吸附剂、废弃产品及中间体。

生物药品制造和农药制造:各种废物。

木材行业:和杂酚油进行木材防腐过程产生的含该防腐剂的污泥和废弃木材残片。主要是含防腐剂的废水处理泥和木材残片等。

废有机溶剂:含卤素有机溶剂:氯化碳、三氯、三氯等。有毒有机溶剂:苯、苯、丁醇、易燃易爆有机溶剂∶正己烷、甲苯、二甲苯、三甲苯、乙苯、乙醇、异、乙醚、丙醚、乙酯。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的其他有机溶剂。上述有机溶剂(易燃易爆有机溶剂除外)处理过程的废活性炭及其他吸附剂,高沸物和釜底残渣,废水处理过程中的污泥(不含生化处理污泥)和浮渣。

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主要为含废物。

含油废物:包括油泥、油脚、废弃钻井泥浆、含油污泥(不含生化处理污泥)

油水、烃水混合物或乳化液

炼焦产生的各类焦油残渣

含苯类、氯类的化学残渣、重馏分染料、涂料废物:含各类油墨废物

有机树脂类废物:废覆铜板、印刷线路板、电路板破碎分选回收金属后产生的废树脂粉。

药行业产生的废水处理污泥和废活性炭等

感光材料废物

金属处理废物:废水处理污泥(含重金属)、废槽液、槽清

焚烧处理残渣

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危险废物焚烧、热解的底渣、飞灰和废水处理污泥(废物焚烧处置产生的底渣除外,认为病毒、病菌、细菌等被焚烧处理干净)

含金属羰(tang)基化合物质

含铬、铍、铜、锌、砷、硒、镉、锑、汞、铅、镍、铲废物

无机氟化物、无机、废酸、废碱、石棉、有机磷化物、有机、含酚、含醚废物。物特别是危害废物对环境造成的危害可能要比水、气造成的危害严重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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